中国国际商务信用资质认证规范

中国国际商务信用资质认证规范

CICC.2008


第一条、总则

1.为了推进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企业商务信用认证行为,提高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特制定本规范 (CICC.2008),以下简称认证规范。

2.本认证规范的制定,充分吸取了国际商务信用评审认证管理的先进经验,结合中国社会信用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力求具有公益性、公正性和实用性。

3.本认证规范适用於在中国境内注册(含香港、澳门、台湾)从事有价商务活动的单位。

4.本认证规范的实施机构为中国国际商务信用认证中心(简称:中国国际商务信用认证中心)。

第二条、国际商务信用资质认证的价值作用

1.开展企业商务信用资质认证是WTO的需要,是中国企业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重要体现。

2.商务信用是企业的重要品牌资产和资本,是市场经济交易中的一种重要支付手段,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宝贵经济资源。

3.商务信用资质认证是一个企业的领导素质、管理能力、盈利能力、发展前景、资本实力、社会印象和社会信任等方面的综合实力证明。

4.企业商务信用资质认证,可树立全体员工的信用意识,使企业真正做到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可帮助企业完善管理机制,加快资金周转,提高流通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可改善工作环境,取得社会信任,促进企业发展。

第三条、本认证规范所需实施性文件:

1.《国际商务信用资质评审报告书》;

2.《实地信用核查报告书》;

3.《社会公开征信证明书》;

4.《财务资产绩效信用测算报告书》;

5.《相关业务合作单位评议意见书》;

6. 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商务信用认证所使用的述语及其定义

1.国际商务信用。是指单位或个人在国际商务活动过程中,履行约定义务意识和履行约定能力的综合行为结果。

2.商务信用资质。是指单位或个人在以往商务活动中,守信或失信的程度(信用等级),是企业综合实力的身价证明。

3.失信。是指单位或个人不信守承诺的非法经营行为。

4.综合型。是指从事生产、销售、服务的综合性企业。

5.生产型。是指从事商品生产和自产自销的企业。

6.服务型。是指从事利用固定场地和设施、设备和工具、技术和知识、商务信息、劳动力等为消费者提供有使用价值和其他特定价值服务的企业。

7.销售型:是指从事专业化的商品批发和零售(含饮食服务)的企业。

8.其他类型:是指从事有价商务信息咨询活动的非企业单位。

9.相关方:是指与信用状况有关的,或者影响其信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国际商务信用资质等级分为ABC三等二十六级

1.A等。分为AAA、AAA-、AA+、AA、AA-、A+、A、A-八级。

A等信用资质。是信用度高的等级,体现在管理规范,严格守法经营,信守承诺和履约能力强。综合实力强和社会信誉良好,经济基础牢固。综合得分76-100分的为A等信用资质。

2.B等。分为BBB+、BBB、BBB-、BB+、BB、BB-、B+、B、B-九级。

.B等信用资质。是信用度中的等级。体现在管理规范,守法经营,信守承诺和履约能力一般。综合实力和社会信誉一般。综合得分46-75分的为B等信用资质。

3.C等。分为CCC+,CCC、CCC-、CC+、CC、CC-、C+、C、C-九级。

C等信用资质,是信用度低的等级。体现在管理不规范,不守法经营,无履约意识和履约能力。没有正常的生产经营机制和人员,社会影晌很差,无经济基础。综合得分18-45分的为C等信用资质。

第六条、信用资质等级认证。是依据单位上一个年度的商务活动行为结果和财务资产绩效状况以及社会相关方评价等综合性因素做出的认定结论。

第七条、商务信用评审认证内容。单位基本情况、领导者信用、合同信用、财务信用、商品质量信用、服务信用、安全管理和企业经营管理信用等。

第八条、申报受理

1.申请认证单位须填写《国际商务信用资质评审报告书》并按要求提交相关附件资料。由中国国际商务信用认证中心指定的评审认证代理机构(下简称代理机构)受理,签订《信用认证服务合同》。

2.从受理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代理机构完成评审认证工作(但跨国际跨地区征信核查的时间除外)。

3.申报资料受理后不得中途撤消认证。申请认证单位若有特殊原因需要中止认证服务合同的,应当提供中止认证服务合同的书面申请,中止认证不退还评审认证服务费。

第九条、评审认证服务费

1.申请评审认证单位必须向代理机构交纳评审认证服务费(含受理费、评审费、公告费、牌证费等)。评审认证服务费由申请评审认证单位在申报资料受理时付给代理机构。

2. 服务费标准。评审认证服务费三万伍仟元人民币。如资产总额超过佰亿元的部分,需另按万分之一加收服务费用(不含跨国际或跨地区开展征信和信用核查的所需费用)。

3. 复评费和年审费。申请复评和年审的费用按初次收费总额百分之三十五收取。

4.如评审认证需要跨国际或跨地区开展征信和信用核查的,所需费用全部由申请认证单位另行预先支付。

5.申请认证单位无特殊情况故意拖欠评审服务费的,视为合同信用缺失。合同信用缺失按综合得分扣罚二十至四十分处理。

第十条、评审认证办法与程序

1.公开征信三十天。申报资料受理后在当地的相关媒体公示30天,接受社会监督。

2.实地信用核查。认证机构到申请认证单位进行实地信用核查。

3.财务资产绩效测评。对申请认证单位的财务资产绩效进行测评。

4.征求信用评价。征集相关业务合作单位出具的信用评价意见。

5.公告评审认证结果。

6.采用百分制量化计分。由相关单位出具公开征信证明、信用核查报告和财务资产效绩信用测算报告、相关业务合作单位的信用评价意见等综合得分来确定信用等级。评审认证结果记录存归档。

7.不能明细量化计分的,由核查组根据实际情况打分,核查组成员须签名负责。

8.如对申报资料内容有疑问的,代理机构应当向相关方进行书面征信,以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依据。

第十一条、评审认证结果与复评

1.经代理机构评审认证後,由中国国际商务信用认证中心颁发相应等级的《国际商务信用资质认定证书》和《牌匾》。评审认证结果在《中国商务信用网》和相关媒体公告。

2.国际商务信用牌匾和证书使用统一信用标志,由中国国际商务信用认证中心统一注册和制作。

3.复评。对评审认证结果不服的,申请认证单位可向代理机构申请复评,并提供新的证据资料。代理机构受理後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评终局结论。如对复评结果仍不服的,须在一年後重新申请认证。

第十二条、信用认证管理

1.信用认证机构应当建立信用企业档案(所有存档资料必须具有法律证据效力)。信用认证机构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监督指导,帮助信用企业提升信用管理水平。

2.商务信用资质等级每年需要年审换证,通过年审调整信用资质等级。连续三年无年审换证的,其信用资质等级自动取消,以後须重新申请认证。

3.办理年审必须审查上一年度的信用资料,企业没有提供上一年度信用资料的,按综合得分扣罚三十分处理。

第十三条、失信处罚。对A等信用企业若有重大失信行为的,信用认证机构有权通报撤消其信用资质等级和摘牌。

第十四条、信用资质等级认证,一律采用上壹个年度为信用认证时效期。按照国际规则,对未来年度信用认证无效。

第十五条、国际商务信用评审认证专家指导委员会

1. 专家指导委员会。国际商务信用评审认证专家指导委员会由中国国际商务信用认证中心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社会各界相关专家组成。评审认证委员会负责研究和指导评审认证技术工作。

2.专家委员。主要聘请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的领导和对信用有研究的专家担任。专家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一定的信用知识和社会影响力;

(2)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有监督指导当地代理机构的信用评审认证技术工作能力。

3.专家委员由中国国际商务信用认证中心聘用并颁发证书,每年给予适当的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中国国际商务信用认证中心设立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导各地评审认证代理机构的工作。

第十七条、评审认证代理机构,是经中国国际商务信用认证中心指定授权的代理机构,其职责是:

1.负责本地区的国际商务信用资质等级评审认证和信用培训;

2.负责本地区国际商务信用企业的年审工作。

3.对无提供信用认证资料的认证行为无效。

第十八条、本评审认证规范二零零八年元月一日起试行。如有不完善之处,可在试行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补充和修改。欢迎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参与补充修改。

第十九条、本规范条款如有与中国现行法律相抵触时服从中国法律。

第二十条、本规范于二零零三年制订,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订。本规范的著作权、修改权和解释权归中国国际商务信用认证中心所有。




华南地区代理机构:海南省国立信用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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