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企业商务信用资质认证规范

全国企业商务信用资质认证规范

(2016)


第一条 总则

1. 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和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企业要把诚信经营作为安身立命之本。发挥行业组织自律和市场机制作用,完善奖惩制度,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使失信受惩的教训成为一生的“警钟”。《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将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2.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我国企事业单位在国内国际市场的商务信用度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商务信用认证规范(以下简称认证规范)。

3. 本认证规范充分汲取了国际商务信用认证管理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际。本着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实事求是的认证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而制定,力求具有社会公益性和可操行性。

4. 本认证规范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备案登记(含香港、澳门、台湾),从事商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 商务信用资质等级认证标准

  1. 企业商务信用资质等级分为ABCD四等二十四个等级如下:

(1)A等资质分为:AAA、AAA-、AA+、AA、AA-、A+、A、A-,共八个级别;

(2)B等资质分为:BBB+、BBB、BBB-、BB+、BB、BB-、B+、B,共八个级别;

(3)C等资质分为:CCC、CCC-、CC+、CC 、C,共五个级别;              

(4)D等资质分为:DDD、DD、D,共三个级别。

  2. A等信用资质,是信用度高的等级。体现企业管理规范,严格守法,信用意识和履约能力强,综合经济实力雄厚,社会信誉好,生产经营基础牢固。

3. B等信用资质,是信用度中的等级。体现企业管理规范,遵守法律、信用意识和履约能力一般,综合经济实力和社会信誉一般,生产经营基础一般。

  4. C等信用资质,是信用度低的等级。体现企业管理不规范,不守法经营、履约意识和履约能力低,社会信誉度低,生产经营不正常。

5. D等信用资质,信用极差的等级。体现企业无管理规章制度、不守法经营、无履约意识和履约能力,社会信誉度极差,没有正常的生产经营能力。

6. 10分以下不列入信用评级。

第三条 申请认证与受理

1. 申请认证单位须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文本《商务信用资质认证申报表》(原件)。

(2)签订《信用认证服务协议书》(原件)。

(3)营业执照(3合1)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上年度商务信用资质证书(年审者须提供)和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5)单位章程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主要领导者信用证明。

(6)申报日期前二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证明(复印件)。

(7)经营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8)缴纳社保费证明、企业宣传简介(复印件)。

(9)获奖荣誉证书和奖励加分证明资料(复印件),没有的不提供。

2. 申请认证单位提交相关资料,由中国国际商务信用认证中心指定授权的信用认证机构受理。

第四条 信用认证服务费用

1 申请认证单位须向信用认证机构交纳认证服务费用(含受理、认证服务、公示公告、证书牌匾和信用档案管理)。

2. 全国级商务信用资质认证收费。认证基本费为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资产总额超过十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万分之三加收服务费用,加收服务费用最高限额十万元。

   3. 省级商务信用资质认证收费。参照当地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为准。

4. 第二年以后的年审认证费和复评费均按第一次评审费40%收取。

   5. 相关信用认证服务费用由申请认证单位在信用认证机构受理申请认证材料后支付。

第五条 认证计分与评审程序

1. 评审认证采用百分制量化计分。项目量化计分为企业实际所得分数(综合分数)作为商务信用资质等级认证依据。

  2. 财务资产绩效中所涉的绩效行业指数,使用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制定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更新版本为准。

3. 信用认证机构必须执行本认证规范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商务信用评级认证计分标准》。

4. 商务信用评审认证程序如下:

(1)受理申报材料;

(2)公开公示征信;

(3)实地信用核查;

(4)财务资产绩效测评;

(5)征询相关业务合作单位评价;

(6)公告评审结果;

(7)其他材料(如纳税、就业、公益、荣誉、征信、盈利等)

(8)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认证工作,颁发商务信用资质证书和牌匾。

5. 信用认证机构申报信用认证材料如有疑问的,应当向相关单位征询意见,并以相关单位的证明材料作为信用认证依据。

6. 申请认证单位不提供实地信用核查便利条件,导致信用认证机构无法进行实地信用核查工作的,该项按40%计分。

7. 申请认证单位不提供相关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而导致无法进行财务资产绩效测评的,该项按40%计分。

8. 申请认证单位无特殊情况拖欠认证服务费超过40日的,视为合同信用失缺。信用认证机构可从申请认证单位综合得分中扣除10-20分给予处罚,扣分处罚书应予以公告和存档。

  第六条 认证结果与复评、变更

1. 信用认证机构完成认证工作后须报中国国际商务信用认证中心终审,核发《商务信用资质证书》和牌匾。企业可以公开宣传,发挥其信用资源价值。

2.《商务信用资质证书》和信用牌匾统一使用中国国际商务信用认证中心徽标,由中国国际商务信用认证中心统一制作管理。

3. 认证结果在《中国商务信用网》和当地《商务信用网》等媒体公告,扩大企业的信用知名度和公信度。

4. 申请认证单位对认证结果不服的,可向信用认证机构申请一次复评。申请复评应当补充提供新的证据资料和支付复评费用(按初评费用40%)。信用认证机构受理复评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结论。复评是终局结论。

5. 若是信用认证机构原因导致复评的复评费用由信用认证机构承担,申请认证单位无需支付复评费用。

6. 通过认证后申请认证单位中途因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需要申请变更信用认证项目的,需提交《变更信用认证项目申请表》和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变更的相关文件和营业执照、章程。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还需要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党组织或工会组织对该主要领导者信用评价证明等材料,并支付变更认证服务费用2000元。

   第七条 评审认证管理

1. 信用认证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商务信用档案信息,在中国商务信用网和当地商务信用网公开信用查询。

2.《商务信用资质证书》每年需要进行年审换证。通过年审认证调整年度信用资质等级。逾期无年审的,其信用资质等级自动取消,超过3年无年审的,必须重新申报认证。

3. 信用年审认证必须提交上一个年度的商务信用资质证书。

4. 按照国际规则,信用等级认证一律采用上一个年度为认证有效期。对未来年度的信用等级认证无效。

第八条 商务信用顾问委员会

1. 全国商务信用顾问委员会,由中国国际商务信用认证中心聘请有关的领导、专家、学者和企业家代表组成,负责对认证标准和认证程序的可行性、公正性进行研究论证。

2. 全国商务信用顾问委员会的顾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德高望重,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信用理论知识的专家。

 (2)有较高的专业技术职称。的

 (3)行业组织和企业的领导。

   3. 全国商务信用顾问委员会每年可根据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相关专家会议,由中国国际商务信用认证中心组织召开。

第九条 信用认证执行机构

  1. 信用认证执行机构,是指经过中国国际商务信用认证中心业务培训和授权的代理认证机构(简称信用认证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商务信用资质认证、年审、复评和信用培训等。

  2. 信用认证机构对无申报信用资料和无交纳认证费用的认证行为无效。

第十条 相关术语定义。本规范中使用的相关术语的定义如下:

  1. 商务信用:是指企业在市场经营活动过程中履行信用义务的意识和能力。

  2. 信用等级:是企业信用资质,也是体现企业履行信用义务意识和能力的量化标识。

  3. 信用认证:是指信用认证机构依据企业提供的资料按照认证规范对企业信用资质认定的证明。

4. 相关单位:是指影响企业商务信用等级的有关单位。

5. 申请认证单位:是指自愿申请商务信用资质等级认证的单位。

第十一条 附则

  1. 本认证规范经过补充调整后,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2. 各省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认证规范制订《商务信用评级认证计分标准》。

3. 本认证规范中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服从法律法规;本规范如有不完整之处,可在执行过程中不断修改和补充完善;本认证规范著作所有权、修改权和解释权归中国国际商务信用认证中心和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